加入收藏
网站旧版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国际贸易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最高院解释批复 >> 最高院请示答复 >> 文章正文

国际贸易法律咨询热线

  关于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造成第三者船舶沉没而引起的清理航道费用是否属于直接损失的复函         ★★★
关于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造成第三者船舶沉没而引起的清理航道费用是否属于直接损失的复函
编辑:国际贸易律师 来源:国际贸易律师 点击次数: 更新日期:2007-2-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造成
第三者船舶沉没而引起的清理航道费用是否属于直接损失的复函
2001228[2000]交他字第12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沪高经终字第367号《关于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造成第三者船舶沉没而引起的清理航道费用是否属直接损失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和《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解释》的有关规定,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船舶沉没而引起的清理航道费用不属于直接损失,亦不属于保险责任。
  此复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国际贸易 -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合作伙伴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03-2008 上海国际贸易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05017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