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网站旧版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国际贸易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最高院解释批复 >> 其他审判指导文件 >> 文章正文

国际贸易法律咨询热线

  关于对《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发货人责任”条款解释的批复           
关于对《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发货人责任”条款解释的批复
编辑:国际贸易律师 来源:国际贸易法律 点击次数: 更新日期:2007-2-22

关于对《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
“发货人责任”条款解释的批复

(保监产〔1999〕11号1999年9月9日)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你公司《关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发货人”条款解释的请示》(太保(1999)10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除外责任第(二)款明确规定,保险人对“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本案中,如果你公司有确凿证据表明发货人在发货时包装已经破损,而且船方在大副收据作了批注,随后发货人凭保函向承运人换取清洁提单而发货的情况已证实,则可援引本款规定,予以除外。
  此复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国际贸易 -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合作伙伴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03-2008 上海国际贸易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05017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