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网站旧版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国际贸易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国际贸易诉讼 >> 文章正文

国际贸易法律咨询热线

  如何确定涉港澳台当事人公告送达期限和答辩、上诉期限           
如何确定涉港澳台当事人公告送达期限和答辩、上诉期限
编辑:国际贸易律师 来源:国际贸易法律 点击次数: 更新日期:2007-2-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涉港澳台当事人公告
送达期限和答辩、上诉期限的请示的复函
(2001年8月7日[2001]民四他字第29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年8月15日沪高法〔2000〕485号《关于如何确定涉港澳台当事人公告送达期限和答辩、上诉期限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在内地法院起诉、应诉或者上诉时,需要履行一定的认证、公证或者转递手续,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书目前尚无法采用与内地当事人完全相同的方式对港澳台当事人送达。因此,对港澳台当事人在内地诉讼时的公告送达期限和答辩、上诉的期限,应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国际贸易 -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合作伙伴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03-2008 上海国际贸易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05017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