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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服务贸易中的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
根据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国家基于下列原因之一,可以限制或禁止国际服务贸易:(1)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2)为保护公共道德或维护公共秩序;(3)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4)为保护生态环境;(5)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的服务行业;(6)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7)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的限制;(8)为确保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相符的国内法律或规章得以遵守的措施,包括防止欺诈服务实施或处理不履行服务合同的结果;保护与个人数据的处理和传播有关的隐私及个人记录和账户秘密等;(9)为保证对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公平或有效地课征直接税的差别待遇措施;(10)为避免双重征税而缔结的国际协定或其他国际安排导致差别待遇的措施;(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国家基于上述理由而采取限制或禁止国际服务贸易措施,称为一般例外。 同样,根据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可以采取其认为对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任何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动:(1)与直接或间接为军事机关提供给养的服务有关的行动;(2)与裂变或聚变物质或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行动;(3)在战时或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下采取的行动;(4)履行《联合国宪章》项下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义务而采取的任何行动。国家基于上述理由而采取限制或禁止国际服务贸易措施,称为安全例外。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修订)[20040406] 第二十六条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三)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 (四)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六)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与军事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 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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