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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编号:
申请单位:
项目名称: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
年 月 日止
到货口岸:
合同号:
序号
货 名
规格
数量
单位
金额
币制
主管海关审批征免意见
1
2
3
4
备注
注意事项: 1.本表使用一次有效。如同一合同货物分口岸进口的,应分别填写,一份合同内货物分期到货的,应向审批海关申明,并按到货期分填此表。 2.此表中“项目名称”栏应按减免税项目填写,如:技术改造、世行贷款等。 3.货物进口时应向海关交验本表,复印件无效。 4.自签发之日起半年内有效,逾期应向原审批海关申请展期或退单。 5.经批准进口的货物,如拟移作他用、转让或出售,原申请免税单位应事先报请原批准海关核准,并应依法补税;否则,海关将依法处理。
审批海关签章负责人 年 月 日
核放海关批注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