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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合同         
进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合同
编辑:国际贸易律师 来源:国际贸易法律 点击次数: 更新日期:2007-2-22

 

进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合同

 

合同号     年/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甲方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分公司为乙方

 

双方就进口货物的运输预约保险议定下列各条以资共同遵守:

1. 保险范围

甲方从国外进口的全部货物,不论运输方式,凡贸易条件规定由买方办理保险的,都属于本合同范围之内。甲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向乙方办理投保手续并支付保险费。

乙方对上述保险范围内的货物,负有自动承保的责任,在发生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损失时均按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2.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以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CIF)即货价加运费加保险费为准(运费可用实际运费,亦可由双方协定一个平均运费率计算)。

3. 保险险别和费率

各种货物需要投保的险别由甲方选定并在投保单中填明。乙方根据不同的险别规定不同的费率。现暂定如下:

货物种类

运输方式

保险险别

保险费率

 

 

 

 

 

 

 

 

 

 

 

 

4. 保险责任

各种险别的责任范围,按照所属乙方制定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海洋货物运输战争险条款”、“航空运输综合险条款”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为准。

5. 投保手续

甲方一经掌握货物发运情况,即应向乙方寄送起运通知书,办理投保。通知书一式五份,由保险公司签认后退回一份。如果不办理投保,货物发生损失,乙方不予理陪。

6. 保险费

乙方按甲方寄送的起运通知书照前列相应的费率逐笔计收保费,甲方应及时付费。

7. 索赔手续和期限

本合同所保货物发生保险范围以内的损失时,乙方应按制定的“关于海运进口保险货物残损检验和赔款给付办法”迅速处理。甲方应尽力采取防止货物扩大受损的措施,对已遭受损失的货物必须积极抢救,尽量减少货物的损失。向乙方办理索赔的有效期,以保险货物卸离海轮之日起满一年终止。如有特殊需要可向乙方提出延长索赔期。

8.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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