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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小许

   

[NO.182] 发表于:2008-10-10 16:50:17
老师好:
我们现在有一个问题需您帮助,9月28日出口韩国一批货,船公司在运行途中,被鱼网
损坏了船,船再回上海港口,又碰到10月1日节日,因此拖了一段时间,到目前还在上
海港,由于我们的韩国客户急需这批货进行生产组装,并在10月14日出口印尼国,这
样滞后的后果将是赔偿,赔偿金额每天人民币7万元,要求本公司赔偿,因这原因是由
我们的代理人船公司引起,本公司就应该向代理人追索赔款。

姓名:沈先生

   

[NO.181] 发表于:2008-10-9 13:07:01
你好,我昨天写错了,合同没有说明检验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款,是说货物到美国公司
后一个月内付完所有货款,但是前面写货物检验由美国公司说了算。我没有收到检验
报告,是不是可以说货物合格,因为已经超过货到后一个月了。谢谢
联系电话:13918858296

姓名:沈先生

   

[NO.180] 发表于:2008-10-8 10:55:54
各位律师好,我公司给一家贸易公司加工一批零件,对方是给美国一家公司代理加工
的,合同写明货到美国检验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款,现在货物已经出去三个月了,按照
正常,货物应该一个月就到美国,至今未收到书面检验报告,只听贸易公司说一百多
件不好,后来又说两百多,后来又说要退货,我想请问一下,是不是现在可以认定货
物全部合格,应为已经超过付款时间,怎样才能讨回这笔货款,谢谢

姓名:susan

   

[NO.179] 发表于:2008-9-28 8:53:13
你好! 我司现有一批货已运到葡萄牙, 但客户现在不打算付70%的尾款,现我司打算采
取如下措施:
1. 要求该客户书面通知放弃货权,我司将自行处理,但30%的DEPOSIT是否可以不经对方
同意即可没收? (当初PI上没规定这条,并且PI无任何一方签字)
2. 当初下该定单时,客户还打了下一定单的30%预付款,足够支付现在出问题的这单的
尾款,我司怎样才能合法没收该笔DEPOSIT(后一定单的PI也一样没任何一方签字)

恳请尽快给予建议和帮助!谢谢!

Susan: 13989895332    0571-89935172-8000分机 
值班律师回复:SUSAN,

已电话沟通探讨案情,希望我们的处理经验能对阁下及贵司有所帮
助。

非常感谢留言和来电。

上海国际贸易专家律师 13918451299


姓名:高小姐

   

[NO.178] 发表于:2008-8-19 17:30:57
您好!我有个问题想咨询一下,我有一个40GP的柜子是出往葡萄牙的,付款方式是30%
预付,70%见提单复印件,但货现在已到港两天,客户以银行帐号冻结为理由,拒不付
款,货代是客户指定的,昨天货代在意大利的代理联系了我们,一直在压价,我们发
邮件给客户,他一直不回复的,但他的意大利的代理给的价格太低了,我们想转运给
其它国家的客户,想问下客户一直不回复邮件,我们怎样能确认客户已放弃货权。
我们要转运,但货代不放物,我们可以起诉吗? 谢谢回复。
值班律师回复:高小姐,

已电话沟通探讨案情,希望我们的处理经验能对阁下及贵司有所帮
助。

非常感谢留言和来电。

上海国际贸易专家律师 13918451299


姓名:王和刚

   

[NO.177] 发表于:2008-8-15 14:53:26
律师先生您好,有个棘手的问题想请教.我司通过国内银行开立反担保保函致深圳一家
国外银行的分行,并由该行直接对国外受益人开立履约保函。两个银行均为国内开设的
银行。(保函没有注明适用法律,也没有注明适用见索即付NO458的规则。但从保函的
文字上看有见索即付的含义。同时,受益人多次来函给保函申请人(出口人)说不能
接受该保函,因为不符合标书有关保函的要求,要求重开。同时,在主送出口人的函
下面,抄送深圳的转开行,要求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因为要求重开,新老保函间会
有真空期,或害怕因其不接受老保函而丧失索赔的权利。)
请教的问题:
1)该保函应该受哪个法律管辖和制约?
2)见索即付是否成立?我国法律承认见索即付吗?
3)对方不接受,但又想享有老保函的权利,有没有法律认定,他已经丧失了对老保函
的权利?
4)我们以不接受保函为由,能否拒赔?
5)该保函与主合同有关系吗?
好,如能指教不胜感激。



姓名:Tim

   

[NO.176] 发表于:2008-8-5 13:46:50
尊敬的律师:
您好!
我司于2007.12.26日出口一个20"货柜,从huangpu 到 Jarkata, FOB Huangpu, 并于
2008年1月11日到达目的港Jarkata,客户在货物到港前付清所有货款。后来我司出具
的是货代提单,船公司是K-LINE,按照惯例,提单上面的通知人和收货人都是和以前
给客户货物的提单上面显示的一样,并且直接将提单电放给客户。后来客户拿到提单
后反映,由于显示的收货人犯了罪进了监狱,不能由其来帮他们清关提货,后来客户
要求多次更改收货人名称,但是一直没有提货,直到2008年4月24日,此时货物已经被
海关监管了,客户要求将货柜转运致新加坡港,并且要求我司授权当地JAKARTA的K-
LINE船公司全权负责办理转运手续,并要求在给予当地的JARKATA海关的声明中说明当
时发货的目的港应该是新加坡而不是JARKATA,我司后来同意了客户和当地K-LINE船公
司的要求,发出了声明,而客户也支付了2008年4月28日的所有滞港费等其他相关费
用。但是经过两个多月后,到2008年7月1日,当地JARKATA的K-LINE船公司通知我司货
物无法再办理转运或者退运手续了,原因是货物被海关没收了。后来我司和客户也沟
通了此事,客户表示会自己办理海关拍卖的货物的。之后我也和JARKATA的K-LINE 联
系,问此票货物何时进行拍卖,他们回复让我司等待消息,可是直到今天2008年8月5
日还没有任何拍卖的消息,再去和JARKATA的K-LINE联系,也没有任何他们的回复。经
过查询,现在货柜还在海关监管的仓库中,没有拍卖。但是到从2008年4月28日到现在
又产生了将近USD6000美金的滞港费了,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这些费用,如果客户
拒绝支付以上的滞港费和其他的一些杂费,而我司现在能够积极主动的做些什么?另
外,一般的海关会多久才进行拍卖货物呢 ?

姓名:罗小姐

   

[NO.175] 发表于:2008-7-29 11:54:28
尊敬的律师,你好
我最近运一台机器去越南,机器到越南后,货代报好关,机器进了保税仓,都是好好的,在
他们准备装车送给我们越南客户时发现机器已经损坏, 后来货代马上报案,接着进行保
险勘查,认为是船公司用叉车叉进仓时损坏的.现在进入了索赔阶段.我们机器在出货时
买的是货物运输险,保全险的. 听说保险公司只能赔尝机器的全额,是吗? 我当时和运
输公司签订的是DDU的服务方式,请问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运输费用,还有勘查的车费
吗? 还有如果保险公司不赔,可以要求运输公司赔吗?
另外听说运输公司出现在这种状况要赔偿一倍的运给我们.是吗?
期盼您的回音!不胜感谢!

罗小姐
电话:0769-85957139
传真:0769-85895116
E-mail:xinle5957139@163.com
QQ:345048043 SKYPE:DONGHUA48

姓名:李金北

   

[NO.174] 发表于:2008-7-28 23:45:54
您好,上海国际贸易律师网的各位律师
我今天在国际贸易中遇到了一个非常紧急的事情,我是做太阳能电池板的一个外贸公
司,我客人要求我们开立银行保函,然后才会把订单30%的定金打过来,我现在的任务
是说服工厂向银行申请银行保函。
目前我对银行保函不懂,请问工厂如何向银行申请银行保函,具体的步骤是什么,需
要什么条件,怎么去申请,到哪个银行申请,需要多少时间。我订单涉及的金额很
大。不胜感激

姓名:dany

   

[NO.173] 发表于:2008-7-19 19:21:16
你好,律师,我是一家私人的国际货代理公司,目前我有一个客人的货物是出口到美
国NORFOLK的,发货人答应在货物到目的港后提货前支付运费,货物是做电放的;但货
已经到多天,发货人声称没有收到收货人的全部货款,无法支付运费,而目前货物一
直在目的港存放,至今已经产生了超期的堆存费,我想请问,我该怎么办理才好?
值班律师回复:阁下:

贵司遇到的是在货代行业中极为典型的案例。

如何处理此类问题,首先取决于特定的货代公司在特定的海上货物运
输中的法律地位,及由此而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或可能承担的义务和
责任。

若货代仅为买方或卖方的代理人而非签单人、契约承运人或实际承运
人,与其他货代或船公司间也没有不利的约定的话,则货代对目的港
的无人提货及由此而产生的港口费用不承担责任,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应由相关其他方承担。请注意:必须从整个物流和相关的合同及提单
上先确认货代无责任且无义务,其他方在承担责任后也无权向货代追
偿。

若货代为签发提单的契约承运人,则在法律上就无人提货及由此而产
生的港口费用向船公司和集装箱所有人承担所有损失和费用后,有权
根据提单向发货人或记名提单的收货人追偿损失。

当然在追偿损失前,作为承运人的货代应尽量及时减少损失。如与发
货人协商及时转卖滞港集装箱货物或在征得有关权利方同意后就地处
理货物。然后就未能弥补的损失及运费向相关人追偿。

因此,具体的处理方式需根据提单、运输合同关系 、目的港惯例及
可能选择的减损方式综合考虑后决定。

感谢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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