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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单及仓单、提单的出质
存款单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发给存款人的债权凭证,也是存款人到存款银行支取存款的凭据。存款单有活期存单,定期存单,定活两便存单等,由于活期存单、定活两便存单随时可以支取,所以一般不发生以活期存单、定活两便存单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贷款的问题。存单质押主要是指定期存单质押,主要包括各类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付息、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为了防止以存单质押后,质权人随意支取存款,也为了防止出质人将存单出质后又办理挂失将款取走,使质权落空,以存单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质押合同或者在存单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质押合同自存单交付质权人之日起生效。债权人在接受存单质押时,为防止出质人伪造、变造存单,还可以向签发该存单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核押。为保护质权人的利益,防止银行在质权人核押后又接受出质人的挂失,让出质人将款取走,《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签发银行应赔偿因挂失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 仓单和提单,既是仓储保管人、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凭证,也是货物所有权凭证和提货凭证。以可以转让的仓单、提单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质押合同并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质押合同自仓单、提单交付质权人之日起生效,未经背书设定的质押,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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