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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免除           ★★★
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免除
编辑:国际贸易律师 来源:海商法律 点击次数: 更新日期:2009-6-9


  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告知。换言之,被保险人应当告知的范围仅限于其知道的或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重要情况,除此之外的有关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被保险人没有告知的,被保险人不承担没有如实告知的责任。这是被保险人告知义务的免除,从另一角度来说,即为被保险人的询问告知义务。对于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如果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出询问,不论该问题所涉及的事实是否重要、是否会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确定是否同意承保,被保险人都必须如实回答;如果被保险人故意做出虚假的回答,即使该情况并非是重要情况,也将导致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后果。
  除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外,保险人没有询问,被保险人无需告知的情况还包括:减低风险的任何情况;保险人表示不要知道的情况;这种告知是属于多余的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条款。
  一般来说,被保险人并无义务要把货物的保险情况告知保险人,也无义务把过去保险赔偿的情况告知保险人,但如果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这方面的情况,被保险人就必须提供。在办理船舶保险时,除保险人另行提出,被保险人不必告知该船舶将装任何通常货物的性质如何。在通常业务中,保险人知道或者推定应该知道的情况,如一些尽人皆知的情况、通常的行业惯例、从事的航线、货物的装卸方式、货物积载和包装的方式等被保险人也无义务告知,但任何预期背离航线的情况就必须告知保险人。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1107]
  第二百二十二条 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担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告知。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解释[19961227]
  第四条 险另有约定,保险期限最长为一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一、保险期限,指保险双方在遵守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明确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补偿或给付责任开始至终止的有效期限。
  二、本条规定的保险期限最长为一年。不足一年的为短期保险,具体起止时间以保单上载明的时间为准。
  三、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双方均不得解除合同。但当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将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没有如实告知保险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20021028]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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